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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扣311驛站 (311 Homestay) 的住房心得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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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311驛站 (311 Homestay) 的實景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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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1驛站 (311 Homestay)
關於311驛站
位於花蓮市,地理位置優越,311驛站是花蓮縣短途旅行的理想出發點。 這家2星級飯店離機場僅有9.7 km的路程,交通方便。 住宿位置優越讓旅客前往市區內的熱門景點變得方便快捷。
相信311驛站的周到服務和一流設施會讓您此行終生難忘。 住宿擁有一系列獨具特色的服務,例如:所有房型皆附免費WiFi, 專人辦理入住/退房服務, 代客叫車服務, 快速入住/退房服務, 可寄放行李。
您將能真切地感受到311驛站的特有的氛圍,它體現在每一間精心規劃的客房中。完善的貼心設施與服務隨處可見,如:平面電視, 清潔用品, 開放式衣櫥, 免費茶包, 鏡子, 除此之外,住宿的各種娛樂設施一定會讓您在留宿期間享受更多樂趣。 不管您是哪一種類型的旅客,311驛站都是來花蓮縣的理想下榻住宿。
預訂與入住須知【必讀】
禁止攜帶寵物入住,導盲犬除外。
孩童收費標準&加床規定
0至3歲(含)嬰幼兒 | 在不加床之情況下可免費與大人同住。【提醒您】嬰兒床可能會需要付費使用。 |
4至8歲(含)兒童 | 住客人數超過限制時,需另付加床費用。 |
請注意:若單筆預訂超過5間客房,可能會需要遵守其他相關規定以及符合額外的要求。
入住與退房時間
最早可辦理入住的時間: 03:00 PM
最遲可辦理退房的時間: 11:00 AM
前台服務時間至: 12:00 AM
交通資訊與服務
距離市中心: 1 km
距離機場: 9.7 km
到達機場時間(分鐘): 17
住宿概況
酒吧/Lounge間數: 0
樓層總數: 3
餐廳總數: 0
客房總數: 6
建築完工年份: 2013
最近裝修年份: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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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訂房流程不會的可以看下面的訂房攻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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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-Dragon(權志龍、GD)去年傳出和日本女星小松菜奈發展地下情,至今未獲證實,現在又有韓國媒體爆料他和女團f(x)前成員雪莉有一腿。報導指出GD和雪莉各自的照片中戴的戒指屬同款,疑似為定情物,而且其他照片中,背景是同一家航空公司的頭等艙,種種巧合令人生疑。
GD和雪莉過去曾與具荷拉、佳仁等人一起到遊樂園玩耍,既然本來就認識,越走越近也不無可能,但GD所屬YG娛樂一接獲傳聞,立刻出面闢謠,表示同款戒指是兩人的共同友人送的,並非是定情物,更指GD聽到緋聞後,笑著回應:「聽都沒聽過」、「不可理喻的內容」。
▲GD(左)和雪莉的照片出現同一家航空公司的頭等艙。(圖/翻攝自G-Dragon、雪莉Instagram,2017.03.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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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說過買房賣房賺差價、聽說過仲介賺提成,萬萬沒有想到,買房沒買成居然也能躺著賺到錢?還一賺就是120萬?這樣的奇遇就被廈門一女子碰上了!!
根據鳳凰網報導,廈門房價上漲,越來越多的房產賣家反悔不賣了,賣家違約引發的官司也隨之增多。近日,海滄區一位女購房者,就因為買房不成,一不小心反而『賺』了120萬元(以人民幣計算,以下同)。
房子漲價,賣家反悔,上漲的差價賣家要不要賠呢?昨天,海滄區法院發布了這起購房糾紛,一審最終判決要求賣家賠償128萬多元差價。『雙方都要有契約精神,誠實信用履行合同。』法官說。
奇遇:買房不成賺了120萬元
購房人陳女士是廈門市民,家住海滄區。去年1月,她通過仲介看中海滄區一花園小區的一套房子,雙方談好房屋總價為380萬元。同年1月23日,陳女士與賣家老林簽訂了《房產買賣協定》,約定老林將夫妻共有的這套房屋以380萬元的價格出售。隨後,陳女士共支付了50多萬元給賣家,用於償還按揭貸款。
賣家老林於2016年4月16日反悔了,他向陳女士出具函件,交易期間房價波動較大,無法及時收到房款再換購房產,造成巨大損失,妻子又不願配合繼續完成交易。因此,他願意承擔違約責任,賠償違約金。
但,陳女士並不想要違約金,她想要的是房子。因此,她回覆要求繼續履行合同。同年4月26日,老林將陳女士50多萬元退還,並告知其解約。『我不同意解約!無法接受這種不講誠信的行為。』為陳女士說。
為此,陳女士近日將賣家老林告上法庭,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老林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20多萬元。幾個月過去,房價飛漲。經鑒定機構評估,以2016年5月18日做為評估基準日,這套房產的市場價已經高達508萬元,單價為24302元/平方公尺。
焦點:賣家違約應當賠多少?
近日,海滄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法庭上,陳女士認為,她與老林簽訂的《房產買賣協定》合法有效。現在,老林因房價上漲惡意違約,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,張女士系老林配偶,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。
老林答辯說,他與陳女士簽訂的《房產買賣協定》系無效合同,老林已將因合同取得財產返還。而且,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,他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簽訂《房產買賣協定》,是無權處分行為,損害了妻子的利益。
老林還說,即使要賠,也不該賠上百萬元。因為,陳女士也僅支付了50多萬元購房款,根據《房產買賣協定》第十二條約定的違約責任,其中僅涉及定金與返還已付購房款的問題,所以即使承擔賠償損失,也應以違約時給陳女士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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